甲厂自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“红辣椒”商标,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。乙厂早在1997年6月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在其炊具产品注册“红辣椒”商标的申请,但乙厂此前从未使用过该商标。该“红辣椒”商标专用权应归属于(  )。
A、甲厂
B、乙厂
C、甲厂和乙厂 
D、甲厂、乙厂协商确定的一方